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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诉刘三、刘四健康权纠纷一案

2015-08-13 09:31:41

——张三诉刘三、刘四健康权纠纷一案

关键词:健康权纠纷、强制执行、执行完毕

【执行要旨】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计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基本案情】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了一起执行案件,帮助申请人张三将案款29193.34元及时履行完毕。这是一起健康权纠纷,同是景洪市东风农场二分场的原告张三觉得被告刘三、刘四(系刘三弟弟)由于种植胶苗时候占到了自家土地,双方由于在处理问题时候没有控制住言辞而大打出手,造成双方两败俱伤。该案于2014年9月17日在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告刘三、刘四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共计38402.03元。(2)原告张三赔偿被告刘三各项损失共计4715.69元。(3)原告张三赔偿被告刘四各项损失共计4493元。以上三项互相折抵后,被告刘三、刘四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29193.34元,二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执行结果】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两被申请人刘三、刘四并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的内容,故申请人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过程中,调查到刘三已支付了4000元给申请人,当执行员找到他时,他的态度并不好,告诉执行员这笔案款本来是他和弟弟刘四共同支付的,但刘四目前都分文未付,自己也不想再支付了。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员从当事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中查询了被申请人刘三、刘四的财产情况,发现刘三在银行的账户并无存款;查询到刘四在中国农业银行东风支行的存款有两笔共计7617元,并拥有一辆本地奥迪牌的小型私人轿车,刘四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履行案款,于是执行员从刘四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7500元到法院账户,由申请人张三自行前往法院退款;虽然刘三、刘四履行了一部分案款,但余款还有17693.34元未履行,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三番五次找到刘三、刘四要求履行余款,也一直反复在做双方工作,在执行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刘三、刘四最终于2015年6月17日将余款全部交到法院,其中面值五角的168扎、五元的7扎470元、一元的36扎每扎100张、角票722.4元;在执行局全体干警的共同清点下,余款17693.34元全部当场支付,该案也就执行完毕。

【执行理由】被申请人执行人刘三、刘四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内容,申请人张三申请强制执行。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已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就本案而言,这是一起民事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未开庭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但两被告没并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来履行,而是拖拖延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这是执行案件中常见的“老赖”,然而,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耍赖,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宗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态度显然是不端正的,不仅不配合法院的工作,还找诸多借口想敷衍了事;当然,法律有规定可以对这种“老赖”进行强制执行,比如罚款、拘留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从一定程度上限制“老赖”的出行和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