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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娜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案例评析

2017-12-21 16:16:48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娜袜与李小八(另处)二人相约离开各自家庭一起私奔到境外共同生活。次日10时许,李小八依约驾驶摩托车带着幼女来到景洪市勐养镇新龙山村干鸭塘橡胶地李娜袜家接被告人李娜袜,被告人李娜袜要求将自己的儿子李扎努(2013年10月14日出生)带走,遭到李小八的反对。李娜袜按照李小八的意思将李扎努锁在卧室内,卧室板凳上放着两个打火机忘记收起,遂仓促出走。当日16时许,被告人李娜袜的丈夫李时收工回家,看到家中冒黑烟,冲进卧室发现儿子李扎努躺在床上已经死亡。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李扎努系火烧引起窒息死亡。经景洪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责任事故认定,李扎努玩火引燃窗帘及周边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娜袜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自己未成年的儿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娜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娜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观点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造成他人死亡。因此,在刑法的众多罪名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有出于过失的行为,有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便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来看,监护人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死亡,很少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我国“父母将儿童被遗忘在车内闷死”为例,很少有刑事借入调查的先例。原因在于对其社会危害性不同认知,传统观念认为这属于家务事,因为父母是加害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家长的过失会因为亲人这层关系而被放弃追责,法律上也会从亲情上出发,认定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酌情量刑。
但,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产,不能因为嫌疑人是父母就网开一面,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是摆设,法律需要坚守、执行,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和法律责任,与对他报以最深的同情并不矛盾,厘清责任,才能更好的保护儿童。
【典型意义】
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具备或者没有作案动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造成了死亡后果,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了否定。这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对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多加留意,以免酿成恶果。
父母监护权的基本尺度时不能威胁孩子的生命安全,没有规则意识、安全意识的父母,在得到社会谴责的同时,也因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儿童。“孩子与火”“孩子与汽车”“孩子与电梯”,对于这些危险的组合,父母也要万分小心,重新审视自己的养育习惯,尽职尽责,让各种危险离孩子远一点,再远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