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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离婚案件专用)

2015-09-08 10:27:44

民 事 起 诉 状

(离婚案件专用)

 

原告云中岳,男,1962817生,汉族,住云南省景洪市天亮路幸福花园小区3465号。身份证号码:532801196208170679电话:19789456321

被告商珊,女,197796生,汉族,住云南省景洪市黎明路春天小区4201号,身份证号码:5328011977090609054电话:13980012345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云妮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商珊自20371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直至云妮独立生活为止。

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景洪市天亮路幸福花园小区3465号房屋一套,价值30万,归原告云中岳所有;车牌号云K12345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价值20万,归被告商珊所有。

4、欠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由原告负责偿还。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299月,我与被告在孔雀湖公园认识, 2029年12月29,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30年12月22生育一女孩,取名儿云妮,现年7岁,现在孔雀湖小学读书。女儿在出生后,我们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带着孩子出外,对我不闻不问,我找到被告劝其回家,被告置之不理,致夫妻感情不和,我们夫妻已分居五年之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段书写结婚后夫妻感情状况,造成夫妻感情恶化的主要原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请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云中岳(本人签名捺印)

                    2037年11月5

起诉离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2份(A4纸打印并在具状人处签字按手印)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

3、        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状况证明

4、        财产清单2

5、        财产权利证书各2

6、        有贷款的须提交借款合同或者贷款证复印件2

7、        被告在景洪市的户籍或者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