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离婚案件专用)
2015-09-08 10:27:44
民 事 起 诉 状
(离婚案件专用)
原告云中岳,男,
被告商珊,女,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云妮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商珊自2037年1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直至云妮独立生活为止。
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景洪市天亮路幸福花园小区3幢465号房屋一套,价值30万,归原告云中岳所有;车牌号云K12345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价值20万,归被告商珊所有。
4、欠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由原告负责偿还。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29年9月,我与被告在孔雀湖公园认识,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云中岳(本人签名捺印)
起诉离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2份(A4纸打印并在具状人处签字按手印)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状况证明
4、 财产清单2份
5、 财产权利证书各2份
6、 有贷款的须提交借款合同或者贷款证复印件2份
7、 被告在景洪市的户籍或者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