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借贷案件专用)
2015-09-08 10:27:08
民 事 起 诉 状
(借贷案件专用)
原告云中岳,男,
被告商珊,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商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19900元及利息3645元(从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25年被告商珊的儿子开了一家公司,筹备需要资金。同年06月28日,被告商珊向原告说明借款用途后请求原告帮个忙(借款理由),原告取款后将人民币19900元(或转帐)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半年后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偿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的返还原告借款19900元及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云中岳(本人签名捺印)
起诉需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A4纸打印并在具状人处签字按手印),份数=被告人数+1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诉讼证据复印件并附诉讼证据清单,份数与起诉状份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