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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借贷案件专用)

2015-09-08 10:27:08

民 事 起 诉 状

(借贷案件专用)

 

原告云中岳,男,1962817生,汉族,住云南省景洪市天亮路幸福花园小区3465号。身份证号码:532801196208170679电话:19789456321

被告商珊,男,197796生,汉族,住云南省景洪市黎明路春天小区4201号,身份证号码:5328011977090609054电话:139800123456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商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19900元及利息3645元(从2025628算至起诉之日),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25年被告商珊的儿子开了一家公司,筹备需要资金。同年0628日,被告商珊向原告说明借款用途后请求原告帮个忙(借款理由),原告取款后将人民币19900(或转帐)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半年后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偿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的返还原告借款19900元及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云中岳(本人签名捺印)

                    2037年11月5

起诉需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A4纸打印并在具状人处签字按手印),份数=被告人数+1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诉讼证据复印件并附诉讼证据清单,份数与起诉状份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