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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机动车交通事故专用)

2015-09-08 10:26:24

民 事 起 诉 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专用)

 

原告飞龙,男,1990817生,汉族,住天福市白水区春天路金桥居委会茶井3465号。身份证号码:538901199008170679电话:19789456321

被告海云,男,197796生,汉族,住三江省缡山市东区花果东路1653单元9号。身份证号码:5398011977090609054电话:139800123456。(事故侵权人)

被告天山,男,1965311生,汉族,住天水市白山区龙门巷185号。公民身份号码:890402196503110787。(侵权车辆所有人)

被告云海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车辆管理人)。住所地:江东市红花东路云龙大道450号(以下简称云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驻,经理。

被告黑江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山支公司(以下简称黑江珠财保华山公司)。住所地:华山市财富路豪都大厦200号。电话:0971-7654321。(侵权车辆保险公司)

负责人钱中生,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海云、天山、云海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湖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费用:医疗费30000元、后期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修理费987共计189104元;

2、判令被告黑江珠财保华山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海云、天山、云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208101830分许,原告飞龙驾驶天FL8431号轿车行至大兴街K77500处与被告海云驾驶的云AN00004号轿车相撞(该车车主为被告天山,挂靠被告云海公司管理,投保于被告黑江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山支公司),造成原告飞龙严重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交警部门作出天公交事认字(2020)第0067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飞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海云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飞龙被送往天福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29天。经鉴定,原告飞龙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9000元,误工损失日评定为365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150日。因被告未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恳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飞龙(本人签名捺印)

                    2020年11月5

起诉需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A4纸打印并在具状人处签字按手印),份数=被告人数+1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诉讼证据复印件并附诉讼证据清单,份数与起诉状份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