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机动车交通事故专用)
2015-09-08 10:26:24
民 事 起 诉 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专用)
原告飞龙,男,
被告海云,男,
被告天山,男,
被告云海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车辆管理人)。住所地:江东市红花东路云龙大道450号(以下简称云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驻,经理。
被告黑江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山支公司(以下简称黑江珠财保华山公司)。住所地:华山市财富路豪都大厦200号。电话:0971-7654321。(侵权车辆保险公司)
负责人钱中生,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海云、天山、云海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湖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费用:医疗费30000元、后期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修理费987共计189104元;
2、判令被告黑江珠财保华山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海云、天山、云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飞龙(本人签名捺印)
起诉需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A4纸打印并在具状人处签字按手印),份数=被告人数+1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诉讼证据复印件并附诉讼证据清单,份数与起诉状份数一致。